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,賦予各大學更大用人彈性及有利學校延攬優秀人才。
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,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,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1/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/4以上決議通過者,得任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,不受講師、助理教授、副教授及教授任用資格限制。
行政院、考試院在修法說明表示,修法刪除現行條文中「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」文字,明定在學術上具傑出貢獻者,包括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。